重庆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2026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Chongqing Society for lndustrial and Applied Mathematics of China,缩写为CQSIA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究、开发与应用、生产及经营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事业无行政职能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建立重庆数学界和工业企业界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数学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数学问题;促进应用数学教育与研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高新区。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促进企业界和高校及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
(三)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普及活动,组织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活动;
(四)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广科研和应用成果;
(五)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的教学研究与交流,组织重庆市高校指导教师和学生参加全国数学建模等竞赛;
(六)编辑出版学术与科普书刊、科技资料。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并从事同工业与应用数学有关工作的人员。
2.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及各界人士。
3.正在学习工业与应用数学及有关学科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学校、设计、厂矿、公司等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单位会员的成员欲成为个人会员者,须另外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申请为个人会员者经两位本会正式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公室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无记名投票通过,原则上应差额;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总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并同时换届。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期。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负责人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原则上应差额。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第三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当本会理事人数达到50人以上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需要无记名投票等重大事项除外。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理事长、其他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27日第七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