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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重新做人 -- 发布时间:2003/6/7 23:59:45 -- 媒体偷拍取证, 合理合法? 媒体偷拍取证, 合理合法? 中国新闻网 2003-05-21 01:44:40 2002年底由全国普法办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举办了“2002年度百姓最关注的十大法治说法”活动,在初选阶段,组织单位将“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作为候选的20个“说法”之一向社会公布: 4月1日, 最高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系统地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规范的司法解释,近万字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录音录像证据”的规定虽然仅77个字,却成为民众关注热点:从今以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包二奶”的、欠钱不还的,受害一方可以通过合法的“偷拍偷录”取得证据,并讨回公道。 然而,经过百姓的参与和专家讨论及选择后,最后公布的“十大说法”中,“合法的偷拍偷录”之说踪影全无,取而代之的概念是“新的证据规则”,其中的潜台词耐人寻味。 2002年12月4日《检察日报》发表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对“十大说法”的点评:“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法庭可以采纳,但这种偷拍偷录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自录制谈话的内容,而不是第三者在旁边窃听或者秘密录像。前者是法律允许的,后一种情况是违法的行为。”这一点评当然还有讨论的余地,但至少可以说明,在偷拍偷录的问题上,媒介和法律人并不在一个层面上。而就在《规则》正式实施前几天,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翁维权等34名人大代表提出227号议案《关于“电视暗访”应当立法的议案》。人大代表担心,如果任由偷拍手段进入人们的生活,会导致人人自危。 一则叫好,一则担心,反映了人们对电视暗访的矛盾心理。而如何规范暗访,使之取得良好的效果,是包括媒体在内的全社会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
| -- 作者:重新做人 -- 发布时间:2003/6/8 0:00:02 -- 在一次关于电视隐性采访问题的讨论会上,有电视记者说:“我们与社会上那些侵犯隐私的偷拍不同,我们的偷拍都是为了正义的目的。”这里暂不讨论行为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我们更关心的是,电视暗访有没有被滥用的可能? 电视暗访除了涉及法律规范,还涉及道德选择,因此确立电视业在偷拍问题上的行为规范,是这种采访手段得以继续使用并降低风险,减少社会压力的必要条件。 在这方面,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带了个好头。他们就此确定的信条是:“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新闻调查》的操守对全行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媒体对“三陪女”和“淫窝”越来越“疾”恶如仇了,判断依据就是在报纸上看到的有关媒体暗访曝光“淫窝”的新闻越来越多,场面越来越刺激,描写越来越暴露。今天是“某地有个‘妓女一条街’卖淫女当街打客”,明天又是“记者一脚踏进‘鸡’窝曝光淫秽场面”,又是“录像厅内的性交易不堪入目”,又是“歌舞厅内卖淫女泛滥成灾”。又是暗访,又是偷拍。 据说许多地方有人把这类报道和报纸奉为“嫖娼指南”,卖淫女视作“卖淫指南”,因为媒体报道这档子事情的时候怕别人以为他们在造新闻,把什么区、什么街、什么巷、第几号都交待得非常清楚,甚至连什么价格、服务内容、进入暗号之类的细节都交待非常清楚。 其实许多事情并不是那么“流行”和“出名”,媒体不负责任的“暗访”和“曝光”加速了一种恶俗的传播速度。比如说北京某报在电子器材市场暗访“偷拍设备”时,把价格、功能、类型、地点全都“曝光”出来了,原先又有几个人知道“偷拍”呢?这样一曝光,好,流行了。 媒体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大胆指出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失误,鞭笞一切丑恶腐败现象,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协助或促使党政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 一般情况下,揭露得越详实越具体越有利于解决问题,那些动辄以“某某”避讳的语焉不详、不痛不痒的报道,才是不可取的。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发挥出了独特的效果,促使某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和做法及时得到了纠正,并对违法违纪现象产生了强大的威慑作用。令人不解和气愤的是,一些问题媒体进行了揭露,而那些负有惩治责任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却还在极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遮着掩着,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认为,最应该受到指责的应是他们,而不是我们的媒体。 毋庸讳言,为了提高发行量,为了满足一些受众的猎奇窥视心理,有的媒体在露问题中夹带私货,着意传播“恶俗”。这是应该警惕和防止的。但是,过于敏感,把正常的揭露当成了对“恶俗”的张扬,也是不足为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