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sciadmin
-- 发布时间:2006/7/17 17:59:07
-- 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事故及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为确保教学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加强教学工作的组织及管理,强化教学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管理工作事故,根据《高等教育法》及《重庆大学教学管理事故及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部门包括二级办学单位、成人教育学院的教务办公室、函授办公室、微机中心及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学生个人财务帐户管理所在科室,学生档案管理所在科室。 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从事教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所造成并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教学工作事故。 教学管理违纪行为是指教学管理部门及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和职务之便所从事的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纪律和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一)教学管理部门及一切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 变更教学安排,未及时通知或上报备案的; 2. 由于工作(含机房、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准备等)安排不当,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未认真履行教学执行计划,影响正常教学的; 4. 贻误学生学籍处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未及时将学生交费信息、学籍异动信息告知学生及相关部门的; 6. 采集学生信息及相关教学信息有误的; 7. 上报教学数据填写有误或漏报的; 8. 学生档案资料缺失不全的; 9. 消极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或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与安排,致使教学管理工作失控,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10. 其他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影响正常教学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般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教学管理部门及一切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要求本人或部门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继续教育学院,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当事人或部门责任人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 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一)教学管理部门及一切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 由于全校性的考试安排与调度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2. 由于教材错订、漏订,教学仪器设备缺供,影响正常教学的; 3. 未严格按照《重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第31款的要求制备考试试卷和分卷装袋;考场安排重叠及监考人员排重等,致使监考推迟10分钟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4. 试卷在命题、印制、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在学生成绩管理过程中,对于登载错漏、延误未及时核实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6. 由于审查不严,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7. 因学生交费信息、学籍异动信息、学生成绩信息等原因而贻误学生学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丢失或损坏教学档案的; 9. 学生档案资料丢失,装袋错误或发放错误的; 10. 贻误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在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的; 12. 其他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影响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 教学管理部门及一切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了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要求本人或部门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成人教育学院,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当事人或部门责任人行政处分,并酌情扣发当月或相应时段的岗位津贴,或调离教学管理工作岗位。受处分者当年年度的考核不能评优秀和授予相关称号,并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对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管理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管理事故的教学管理部门,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选优秀的资格。 三、教学管理违纪 (一)教学管理部门及一切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教学管理违纪行为: 1. 利用工作之便,在考试组织及管理中泄密的; 2. 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更改、伪造学生成绩的; 3. 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4. 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更改学生学籍的; 5. 故意隐瞒不报重大教学事故的; 6. 其他教学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二)教学管理违纪行为的处理 教学管理部门及一切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了教学管理违纪行为,要求本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及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事故及违纪行为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认定;凡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事故通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学校委托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重 庆 大 学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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