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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hmilm -- 发布时间:2009/6/10 9:02:11 -- 关于办理2009届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关于办理2009届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毕业生离校日程安排,2009届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即将启动,时间紧、任务重,为办理好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确保毕业生按时、安全、顺利离校,按照公安户政部门相关规定,经与属地派出所多次协商,特再次提出今年毕业生户口迁移实施意见,请各单位支持配合,按期实施。 一、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 (一)两年内自愿迁移,办理户口迁移需本人申请。 (二)已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户口迁移: 1、保卫处严格按照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提供的就业建议计划和本人申请(申请单位与计划一致)统一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 2、用人单位能够管理户口的,转至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不能管理户口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至原籍或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 (三)暂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迁移: 根据毕业生意愿,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协议,由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其户口(具体程序由“中心”另文规定),或者迁回原籍。 二、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1、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就业情况报学校教务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6月15日前,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应将毕业生派遣名册提供给保卫处户政科,由保卫处户政科根据学生派遣计划,做好本届毕业学生的户口迁移、滞留等准备工作。 2、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需填写《毕业生户口迁移申请书》,6月15日前,各学院将毕业生填写的《申请书》统一交保卫处户政科。另收取办理《户口迁移证》工本费5元/每人(代收费)。 3、6月29、30日,各学院持毕业生派遣名册到保卫处领取毕业生《户口迁移证》。 三、要求及注意事项 1、户口迁往地地址必须准确详细。 2、户口迁出后,派出所再无权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不能更改迁往地址。 3、对就业单位和去向有异议的,可在落实后再办理户口迁移。 4、毕业生拿到本人《户口迁移证》后,需认真进行核对,如项目中有与本人身份不符者应及时到保卫处进行校对或更正。 5、毕业生拿到《户口迁移证》后,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并按规定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到单位报到,办理入户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重庆大学户口管理规定》处理。 附件:毕业生户口迁移申请书 保 卫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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