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坛新闻公告通知与公告 → 关于组织2007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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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组织2007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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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7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通知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4/27 9:59:38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06]133号文件精神,从今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具体相关规定参见附件2)。为做好我校应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所有贷款应届毕业生认真学习《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见附件2),使他们认识到国家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代偿资助的申请办法和操作程序。

二、组织符合条件的贷款应届毕业生认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必须符合附件2中第七条的规定。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在上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时,应附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四、对贷款应届毕业生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填写学院审查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五、将本院贷款应届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申请毕业生汇总名单于520日前交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由学校审查后报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doc

2、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doc

                      党委学生工作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数理学院党委副书记办公室(理科楼三楼)。欢迎来电023-65111245,13883593777;zfy@cqu.edu.cn  qq:8175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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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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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31日。

第九条  高校需在每年6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高校上交的毕业生返还的资金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教育部部门预算。财政部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金,并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31日前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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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数理学院设有数学、信息、物理、 电子、统计与精算五个系,十一个研究所,一个重庆市重点试验室,五个重庆市重点学科,目前有二个博士点,九个硕士点,全日制本科五个专业和理工综合班,成教三个专业,设有中国精算师考试中心和北美精算师考试中心,挂靠两个市级学会,目前有师生员工近2000人,2002年综合科研实力居全校第六,三大检索论文和单位科研津贴完成科研业绩均居全校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