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按照重庆市教委关于表彰大学毕业生的有关文件要求,为鼓励在校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成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推进我校学风校风建设,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学校决定在2008届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及比例
结合实际情况,今年在应届普通本科、应用本科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和优良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5%,优良毕业生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0%,学院可适当调整评选比例,但两者总评选人数不得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5%。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下列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有正确的择业观,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在校期间无补考课程;
3.积极担任并做好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各项科技、学术、文体等活动;
5.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二)优良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下列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有正确的择业观念,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
3.积极担任并做好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三、奖励与表彰
被评为学校优秀(良)毕业生的,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表彰。
对评出的优秀(良)毕业生,若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或在其毕业离校前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优(良)毕业生资格。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学院成立评选工作专项小组,广泛宣传评优活动,组织学生认真参评,把评选工作与促进毕业生就业、推进学风建设、加强学生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2.坚持评优工作公示制。要广泛征求师生对候选学生的意见,并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且无异议后再确定,做到推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注重评选程序,坚持评选条件。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责任人,评选工作要做到民主推荐与集中审核相结合,严格坚持评选条件,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4.各学院须将本学院的推优名单进行分类汇总,汇总名单(加盖学院公章)于2007年11月23日(星期五)以前集中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科。
5.各学院将汇总名单上报后,于下学期到学生工作部领取优秀(良)毕业生登记表,组织学生按要求填写,由学工部审核评定。
党委学生工作部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