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及相关部处:
《重庆大学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实施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大学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实施办法
重 庆 大 学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重庆大学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从而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属国家计划招收入校的本科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学生综合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综合测评成绩优良,申请学期内无不及格科目;
5、体育锻炼达标,身心健康。
第四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标准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三等:
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0元;
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
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
甲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乙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丙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在按综合奖学金标准和评定比例计算的经费总额内,甲、乙、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比例可适当调整,但总奖学金比例应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以内,学生每人年均经费不超过145元。
第六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组织各年级按班或专业进行评定。具体的评定办法由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评定的主要依据为学生按照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结果。
第八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单独评定新生奖学金,不评定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各学院将评定结果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按附表格式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期的第二个月内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重庆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条例〉的通知》(重大校〔2005〕81号)同时废止。
附表1:重庆大学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审批表
附表2:重庆大学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登记表
重庆大学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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