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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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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偷拍取证, 合理合法? Post By:2003/6/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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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偷拍取证, 合理合法?
中国新闻网 2003-05-21 01:44:40
2002年底由全国普法办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举办了“2002年度百姓最关注的十大法治说法”活动,在初选阶段,组织单位将“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作为候选的20个“说法”之一向社会公布:
4月1日, 最高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系统地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规范的司法解释,近万字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录音录像证据”的规定虽然仅77个字,却成为民众关注热点:从今以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包二奶”的、欠钱不还的,受害一方可以通过合法的“偷拍偷录”取得证据,并讨回公道。
然而,经过百姓的参与和专家讨论及选择后,最后公布的“十大说法”中,“合法的偷拍偷录”之说踪影全无,取而代之的概念是“新的证据规则”,其中的潜台词耐人寻味。
2002年12月4日《检察日报》发表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对“十大说法”的点评:“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法庭可以采纳,但这种偷拍偷录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自录制谈话的内容,而不是第三者在旁边窃听或者秘密录像。前者是法律允许的,后一种情况是违法的行为。”这一点评当然还有讨论的余地,但至少可以说明,在偷拍偷录的问题上,媒介和法律人并不在一个层面上。而就在《规则》正式实施前几天,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翁维权等34名人大代表提出227号议案《关于“电视暗访”应当立法的议案》。人大代表担心,如果任由偷拍手段进入人们的生活,会导致人人自危。
一则叫好,一则担心,反映了人们对电视暗访的矛盾心理。而如何规范暗访,使之取得良好的效果,是包括媒体在内的全社会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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